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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案规范

更新时间:2019-08-19

  •                

  • 1.交流案情收齐证据
    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

    1.交流案情收集证据

    1.1工作规范:

    交流案情前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或作简要书面说明。原则上不在电话中过多过深作法律分析。

    在交流案情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请其带好基础材料。具体包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名称或姓名;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能够确定案由的基础材料;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同时,把《接案登记表》发给客户,请客户尽量在来律所之前提交给律所。

    每位律师应在手机短信或微信或QQ等,预留向客户解释的话语,以便可以随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以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比如:非常感谢您对本所及本人的信任和支持,为更全面更客观的向您提供最合理、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本所需要您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说明,也便于本所律师团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讨论。

    事先拟订好交流提纲。初步确定办理业务部门,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交流案情时,应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以及案源律师参与,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不能同时参与的,至少应由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参与。

    律师与客户交流案情时,原则上应选择在律所或客户单位办公场所上。对于自然人客户及办公与住宿一体的单位客户,不得在客户的住宅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对于客户因各种因素不到律所来的客户,可以选择“咖啡厅”等公共场所,但不得去宾馆、饭店、酒吧、会所等秘密性强的场所。律师不得在秘密性强的场所一对一与客户交流案情等,特别是与异性客户。

    对于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原、被告双方对立性强的案件,去交流案情时一定要落实清楚对方是否在现场,是否要和对方面对面交流。对于对方在现场或需要与对方当面交流的,必须选择在“派出所”“政府”“法院”等行政机关的场所内或有足够安保实力的单位办公场所。对于安排在“宾馆”等没有足够安保力量的地方,律师一律不参与并向客户明确说明。

    对于单位的业务,应与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见面,至少应去一次客户单位。对于单位业务,律师不参与单位内部之间的“斗争”或“争权”,应维护委托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单位委托人的业务,但由某一股东或高管或控制人等具体负责委托律师的,仍应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

    对于自然人的业务,必须与自然人本人见面。对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人来办理的,应与其进行电话、视频等交流,审核委托人与该本人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在开庭前必须与代理人见面交流一次。对于该本人不出面与代理人见面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投资关系等),应明确告知客户指定一人与律师交流并对相关事宜“拍板”,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拍板人”以及代理费的付款责任人。“拍板人”与其他人意见不一致的,仍以“拍板人”的意见为准。但“拍板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委托人签字确认。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群体性案件(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应由全体当事人委托一名至二名代理人,由该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律师对接、确定相关文件等,也由该代理人负责付清律师费。律师原则上只与代理人交流和反馈信息等,但“代理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于形式上为民商事纠纷,但可能涉嫌犯罪的,比如传销、暴力讨债等,不予代理。

    对于客户拟通过“上访”“网炒作络”“举报”等非法律手段“配合”民事诉讼的,或有以上可能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并且律师不得参与其中。

    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是否有胜诉把握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展示本所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实务经验、知识储备以及研究成果等,并且告知客户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策略、诉讼方案等综合因素。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法的。

    律师不得向客户吹嘘或暗示与法院或仲裁委及其领导、负责人、办案人员等“有关系”“能找到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当事人强调律师要去“找关系”而不相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律师不得代理。

    对于案件的收费,应在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后,在诉讼方案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律师不得在案委会同意代理之前,以口头形式向客户报价。

    为防止文件材料或重要内容延误,不得通过QQ或微信等收材料,要求客户向律所邮箱发送材料。对于客户的材料回函,也一律通过律所邮箱回复。律所邮箱要确保专人随时接收邮件,设置成自动接收的模式。

    为防止遗漏事情,特别是开庭、举证期限、客户商定的拜访时间等,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包括:每天清理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以了解当天哪些人和自己联系了,约了哪些事情要完成;每天清理QQ聊天记录和微信记录,以确定客户是否向自己发材料,是否和客户有约定,是否有事情要处理等。对于客户或相关单位通过电话约定事情的,一定要在通话结束后立即记录,以防止遗忘。每天在下班或睡觉前,整理一天的工作情况,包括已完成的事项,商定的将要完成的事情,下一步打算的工作等。

    每次案情交流结束后,都应作备忘录,并向客户提交电子文档。

    初次交流后,应要求客户留下联系电话、联系人名称、收发材料的电子邮箱、微信号、QQ等,一并录入《接案登记表》。

    在律所“代理流程”系统(代理流程APP)正式上线运行后,办案秘书负责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客户帐号和客户初始密码。办案秘书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途径将APP的下载、使用,客户帐号和客户初始密码等告知客户。同时,应特别提醒客户不能泄露密码,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1.2工作成果: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 2.召开分析会
    同意代理告知函

    2.召开接案分析会

    2.1工作规范:

    在收齐材料2天内应发起召开接案分析会。

    收到案卷材料后,应立即录入周工作计划中和365日历中。同时,应建立案件材料的电子档和纸质档案。

    律师收到客户提交的材料后必须依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对于有利益冲突且不能解决的案件不得代理,不提交案委会讨论。但应及时向告知客户。对于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不得介绍至其他律师事务所

        录入365日历的要求:录入时间一定要准确、不得录入错误;对于期限届满的时间,一定要提前3至5天提醒;每周例会时,一定要再次核对开庭传票、举期限限通知书等材料以确定录入是否有误。

    由业务部发起,在业务部发起之前应拟定初步意见,争议焦点问题以及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问题。

    对于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法律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中心提出,并要明确“关键词”,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要求。

    业务部门应在接案分析会如召开前,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发给参会人员。

    由案委会确定是否代理以及初步方案。对于拟委托人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有利害关系的,比如拟委托人是另一案的被告而本所律师正在代理另案原告的,拟委托人有案件在仲裁委员会而本所律师正是该案或另类的仲裁员的;或者其他情形的,本所律师不得代理。

    应对案委会的讨论内容和确定的诉讼方案、工作方案等形成备忘录,并将确定的诉讼方案和工作方案在法律分析意见书中予以体现。

    要严防客户虚假诉讼,律师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

    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虚假诉讼,或为客户的虚假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要严防原告和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以诉讼方式损害第三方利益。律师发现该诉讼系恶意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恶意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

    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恶意诉讼,或为客户的恶意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案件材料、起诉书等文本,必须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知悉前述材料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所将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保密管理,以确保前述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律所或律师在对外宣传时,不得宣传未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也不得透露该案的客户信息和案件内容。对于法院裁判文书未上网的,律所代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

    律师不得在办公场所或法庭、仲裁机构等正式场所的地方以外公开讨论正在办理的案件。在外涉及该案的,应使用外人难以知道的简称或使用原告、被告等称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守案件秘密、客户信息、案件信息。

    2.2工作成果:同意代理(含暂不具有可诉性的)告知函。

    2.3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

     

  • 3.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代理方案
    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送达线索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法律服务计划书

    3.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代理方案

    3.1工作规范:

    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之日起3日内提交案委会讨论。召开程序参照召开接案分析会的程序。

    在提交案委会讨论之前,应完成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等工作。通常要素审查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管辖索引表》、《最高院案由规定》、《诉讼时效索引表》、《除斥期间索引表》。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的方案,并根据案委会确定的方案进行调整。对于主办律师提交的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等材料,案委会没有通过的或全部推翻的,由主办律师根据案委会的意见重新提交讨论。对于此种情形的,主办律师应按律所内部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被告败诉风险大的案件,应在诉讼方案中提示可能的败诉风险,并要当面明确告知客户可能的败诉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和原告调解、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扩大。

    尽量以图表、数据等简明扼要的方式向客户表达诉讼方案以及诉讼路线图,同时制作PPT以便于讲解。

    律师提交的诉讼方案,可以建议客户以调解、和解、仲裁、公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明示或暗示或诱导客户采取非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上访、网络曝光、写举报信件、暴力、冷暴力等)解决双方纠纷。

    3.2工作成果: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送达线索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法律服务计划书。

    3.3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客户。

     

  • 4.确定起诉书(申请书)等文本
    起诉书(申请书)等,立案证据材料

    4.确定起诉书(申请书)等文本

    4.1工作规范:

    在客户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代理方案、诉讼方案之日起3日内提交案委会讨论,完成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起诉书、立案证据等材料。有些法院会要求提交立案证据的证据清单,要求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证据。在办理立案时,应准备好备用的证据材料。对于没有要求的,则不提交。

    提交到法院及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定要干静、清晰可见,尽量以原件扫描打印,并且不能有涂、画、标记等痕迹。特别是涂、画、标记的内容对自己方不利的情形。

    对于证据较多的,一定要对证据进行分组、分份进行标记,以便于法庭查阅。

    确定起诉书之前,一定要明确起诉所适用的基本法律以及被告抗辩的法律依据。常见案由所依据的法律和抗辩的法律请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索引表》。

    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的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

    在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中,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和理由,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有争议的或与本案无关的事实的可不写入。特别是,不能出现自认事实。

    对于本次起诉只解决部分争议的案件,一定要明确表明对其他权利没有放弃。并且,在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中要特别注意,不要有对今后主张权利不利的表述。

    因已实现立案登记制,立案时只需提交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材料即可。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

    对于利息、违约金等随着时间推移会不断增加的请求,一定要注明起算点、计算标准以及截止时间等,并且要求客户出具计算方法。

    对于要求被告履行行为或交付财产或返还财产的请求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同时建议客户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恶意转移或将标的物灭失。对于该类诉讼,有些法院会要求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被告不能履行的,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或赔偿损失”等内容,以避免出现被告履行不能的而另案起诉导致增加诉累。对于此类案件,需要事先和客户沟通,以确定是否要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被告履行不能的,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赔偿损失”。考虑到有些法院会要求必须增加该项,即使客户没有提出的仍需要预先准备好备用的起诉书,并事先向客户予以释明。

    对于客户明确表示只要“返还财产”或“履行行为”的,应尽量与法院沟通,请求予以立案。同时,为便于法院计算诉讼费用,还要准备一份记载了财产价值或能够确定财产价值的起诉书(比如:原告以500万元购买取得本案财产)。

    对于可能涉及其他诉讼或主张其他权利的,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考虑到本案诉讼请求不能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或对今后主张其他权利产生影响。也不应与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的事实或权利相矛盾或不一致。

    对于特殊诉讼主体,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予以核实。

    诉讼请求即法律要件中的“法律后果”,因此,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核对法律依据。特别是新型案件的诉讼请求,除了核对法律依据之外,还要查阅同类型或同案由的裁判文书的判决项,判决项即是诉讼请求。

    对于常见案由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请参照《诉讼请求一览表》。

    对于需要保全的,原则上在起诉书中暂不列出对方当事人的送达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等。待保全完成后,另行提供送达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给法庭。

    4.2工作成果:起诉书(申请书)等、立案证据材料。

    4.3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客户。

     

  • 5.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

    5.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5.1工作规范

    确定代理后,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差旅、交通费用应予明确)、签署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代理手续。除代理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不应在合同约定之外要求客户交纳费用,更不得另行与客户商定“攻关费”等费用。对于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不管收费金额多少,都应将款项支付至律所帐户,并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下收取客户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告知客户不应将代理费转至律师个人帐户。

    对于由代理人代客户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应由客户出具确认函,确认该笔费用已交由相关部门。

    律所不得为客户或客户的关联方“过帐”。律所也不得向客户或客户的经办人员“返点”或“回扣”。

    律师不能接受客户的宴请,包括吃饭以及娱乐活动等,更不得接受客户安排进入“会所”等场所。

    律师不得向正在代理的客户借款、借房、借车、借物等,也不得在合同之外要求客户报销餐费、住宿费、娱乐费用。律师不得与正在办理案件的客户发生感情等关系。

    通常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只有在双方已确定通过调解结案的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才设定为特别授权,特被授权时应列明授权内容。为便于工作安排,争取让客户出具空白的授权书,并且留存多份备用。

    5.2工作成果: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

    5.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