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流案情收集证据
1.1工作规范:
交流案情前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或作简要书面说明。原则上不在电话中过多过深作法律分析。
在交流案情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请其带好基础材料。具体包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名称或姓名;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能够确定案由的基础材料;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同时,把《接案登记表》发给客户,请客户尽量在来律所之前提交给律所。
每位律师应在手机短信或微信或QQ等,预留向客户解释的话语,以便可以随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以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比如:非常感谢您对本所及本人的信任和支持,为更全面更客观的向您提供最合理、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本所需要您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说明,也便于本所律师团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讨论。
事先拟订好交流提纲。初步确定办理业务部门,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交流案情时,应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以及案源律师参与,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不能同时参与的,至少应由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参与。
律师与客户交流案情时,原则上应选择在律所或客户单位办公场所上。对于自然人客户及办公与住宿一体的单位客户,不得在客户的住宅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对于客户因各种因素不到律所来的客户,可以选择“咖啡厅”等公共场所,但不得去宾馆、饭店、酒吧、会所等秘密性强的场所。律师不得在秘密性强的场所一对一与客户交流案情等,特别是与异性客户。
对于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原、被告双方对立性强的案件,去交流案情时一定要落实清楚对方是否在现场,是否要和对方面对面交流。对于对方在现场或需要与对方当面交流的,必须选择在“派出所”“政府”“法院”等行政机关的场所内或有足够安保实力的单位办公场所。对于安排在“宾馆”等没有足够安保力量的地方,律师一律不参与并向客户明确说明。
对于单位的业务,应与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见面,至少应去一次客户单位。对于单位业务,律师不参与单位内部之间的“斗争”或“争权”,应维护委托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单位委托人的业务,但由某一股东或高管或控制人等具体负责委托律师的,仍应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
对于自然人的业务,必须与自然人本人见面。对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人来办理的,应与其进行电话、视频等交流,审核委托人与该本人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在开庭前必须与代理人见面交流一次。对于该本人不出面与代理人见面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投资关系等),应明确告知客户指定一人与律师交流并对相关事宜“拍板”,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拍板人”以及代理费的付款责任人。“拍板人”与其他人意见不一致的,仍以“拍板人”的意见为准。但“拍板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委托人签字确认。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群体性案件(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应由全体当事人委托一名至二名代理人,由该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律师对接、确定相关文件等,也由该代理人负责付清律师费。律师原则上只与代理人交流和反馈信息等,但“代理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于形式上为民商事纠纷,但可能涉嫌犯罪的,比如传销、暴力讨债等,不予代理。
对于客户拟通过“上访”“网炒作络”“举报”等非法律手段“配合”民事诉讼的,或有以上可能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并且律师不得参与其中。
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是否有胜诉把握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展示本所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实务经验、知识储备以及研究成果等,并且告知客户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策略、诉讼方案等综合因素。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法的。
律师不得向客户吹嘘或暗示与法院或仲裁委及其领导、负责人、办案人员等“有关系”“能找到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当事人强调律师要去“找关系”而不相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律师不得代理。
对于案件的收费,应在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后,在诉讼方案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律师不得在案委会同意代理之前,以口头形式向客户报价。
为防止文件材料或重要内容延误,不得通过QQ或微信等收材料,要求客户向律所邮箱发送材料。对于客户的材料回函,也一律通过律所邮箱回复。律所邮箱要确保专人随时接收邮件,设置成自动接收的模式。
为防止遗漏事情,特别是开庭、举证期限、客户商定的拜访时间等,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包括:每天清理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以了解当天哪些人和自己联系了,约了哪些事情要完成;每天清理QQ聊天记录和微信记录,以确定客户是否向自己发材料,是否和客户有约定,是否有事情要处理等。对于客户或相关单位通过电话约定事情的,一定要在通话结束后立即记录,以防止遗忘。每天在下班或睡觉前,整理一天的工作情况,包括已完成的事项,商定的将要完成的事情,下一步打算的工作等。
每次案情交流结束后,都应作备忘录,并向客户提交电子文档。
初次交流后,应要求客户留下联系电话、联系人名称、收发材料的电子邮箱、微信号、QQ等,一并录入《接案登记表》。
在律所“代理流程”系统(代理流程APP)正式上线运行后,办案秘书负责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客户帐号和客户初始密码。办案秘书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途径将APP的下载、使用,客户帐号和客户初始密码等告知客户。同时,应特别提醒客户不能泄露密码,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1.2工作成果: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