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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阅卷取证规范

更新时间:2019-08-19


  • 1.答辩期届满后3天内阅卷
    阅卷告知函
           

    1.答辩期届满后3天内阅卷

    1.1工作规范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及时进行管辖权异议程序。

    被告只提实体权利异议的,应进行诉讼程序。

    被告既提管辖权异议又提实体权利异议的,按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

    1.2工作成果:阅卷告知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告知函
           

    2.调查取证

    2.1工作规范

    根据被告的材料以及原告的证据材料确定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由律师调取或者由客户在律师指导下予以补充完善。

    调查取证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律师只能是告客知户,需要哪些或哪方面的证据才能支持客户的抗辩主张、才能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但不得诱引、协助、指示客户伪造证据、篡改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

    对于需要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律师只能是提出请第三方就相关事实作出真实说明。客户要求第三方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否属实,应由第三方自己作出独立判断。律师不得也不得明示或暗示客户,以不合法或不正当手段从第三方处取得证据。

    律师向工商、法院等部门调取证据时,不得篡改证据、不得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证据带入其中由相关部门盖章,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和非法手段。

    对于证人证言,律师必须与该证人在律所见面,并就相关事实一一询问。律师向证人询问时,不得诱导、指示、暗示证人做伪证、做假证等。

    对于客户提交的证据,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证据本身是否伪造篡改等。

    律师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包括向对方当事人录音等。律师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发或回复短信息、电子邮件、微信或QQ等。

    律师不得在律所之外与证人见面、询问案件事实,更不得在私密性强的场所与证人见面、询问案件事实等。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通话时,不得谈及案件事实,更不得在电话中认可相关事实。

    2.2工作成果:调查取证告知函。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3.举证期届满后三天内阅卷
    阅卷告知函
           

    3.举证期届满后3天内阅卷

    3.1工作规范:

    举证期限届满后应立即到法庭阅卷,越早越好,最晚不应迟于三天。

    应与法官确认下哪些证据是举证期届满之前提交的证据材料,以便确认被告是否在举证期届满之后提交了证据。

    阅卷一定要全面、清晰,包括被告是否提交证据目录及各项申请等。

    律师到法庭阅卷时,一定要事先向法官或书记员、秘书了解是否可以复印,是否可以拍照等。对于法庭明确告知不可以复印或拍照的,则不予以复印等,只摘抄等,不得背后复印、拍照等。

    对于案卷材料中的内卷,即使法庭没有另行拿开,律师接触到了的,也不得查阅,更不得复印、拍照等。

    律师在法庭阅卷时,不得拿走双方的案卷材料,不得私自放材料进去,不得丢失证据材料。

    律师在法庭阅卷时,不得打探非本案的案卷材料。在阅卷过程中,知悉非本案相关事实或材料的,不得对外泄露,更不得利用该材料或事实。

    律师在法庭阅卷时,不得私下拿走法庭或法官的书或其他任何材料。

    3.2工作成果:阅卷告知函。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4.开庭前一天阅卷
    阅卷告知函
           

    4.开庭前一天阅卷

    4.1工作规范:

    对于当庭举证的,应联系经办法官了解被告是否提交证据,并且应到法庭去全面阅卷。

    对于被告提交了事先没有预备的证据材料或申请的,应提交案委会讨论,以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2工作成果:阅卷告知函。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5.参与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纪要
           

    5.参与庭前会议

    5.1工作规范:

    庭前会议之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按开庭的要求做好准备。

    对于确实没有准备或了解的事实和对证据的意见,不应发表结论性意见,应发表保留意见。待会议结束后,另行与客户进行确认和征求意见。

    5.2工作成果:庭前会议纪要。

    5.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6.庭前阅卷
           

    6.庭前阅卷

    6.1工作规范:

    在开庭前应至少提早半个小时到法庭,到经办法官处再次阅卷。

    对于确有必要的,要提前提交自己备好的证据材料以置换原先交的可能不成系统的不完善的证据材料。

    对于被告提交了事先没有预备的证据材料且对本案可能产生影响的,应通过拍照方式及时分享至案委会,由案委会讨论并给予指导意见。

    6.2工作成果:

    6.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