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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调解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19-08-19


  • 1.确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函
           

    1.确定调解方案

    1.1工作规范:

    双方确定的调解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对于明显不具有可行性或客户不会接受的调解方案,要明确予以回绝。

    对于具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应形成书面意见。双方在沟通确定调解方案时,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电子文档时,一定要在正文中注明该调解方案只是用于双方磋商,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注意的是,代理人不应通过自己的手机短信、QQ聊天、微信等方式和对方及其代理人讨论调解方案的事。

    在调解方案中,应明确是调解结案还是由原告撤诉结案。原则上应采取由法院出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不采取由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在调解方案中,应进一步向客户了解本案争议的合同或事件是否还有其他未了的事情。如有,应在调解书中注意后继事项的处理或在本次调解中一并全部处理。

    调解方案原则上不涉及法院未查明的事实。但调解的数额、赔偿金额等可以超出诉请范围。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增加或变更等。

    对仲裁案件,调解、和解结案的,应征求客户意见,是否由仲裁庭根据调解书、和解书出具仲裁裁决。

    1.2工作成果:请求确认调解方案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2.报当事人确认
    调解方案回复函
           

    2.报当事人确认

    2.1工作规范

    对于调解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当事人确认,要求客户书面确认。由客户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意见。

    客户同意该调解方案的,应向代理人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以便代理人开展下一步工作。

    在客户未同意调解方案前,代理人不应接受特别授权。

    2.2工作成果:调解方案回复函。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3.签调解协议、调解笔录
           

    3.签调解协议、调解笔录

    3.1工作规范:

    要注意区分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对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的,原则上应签订调解协议书,而不签和解协议书。对于由原告撤回起诉结案的,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书。

    对于调解协议书,为防止一方恶意不履行且不签署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的,应特别约定,一方不按本调解协议内容签署调解笔录或调解书的,本调解协议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法庭同意不送达调解书即可生效的调解书,应在调解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同意法庭依据本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签订本调解协议书即视为已送达调解书。

    对于不签调解协议而直接签调解笔录的,应审核调解笔录与调解方案是否一致。并且笔录中应特别记载,签署本调解笔录即生效视为已送达。

  • 4签收调解书
           

    4.签收调解书

    4.1工作规范

    签收调解书时应与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进行核对。发现调解书与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不一致的,应及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补正。

    签收调解书时或签收后,应及时与法院确认对方签收或送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