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调解方案
1.1工作规范:
双方确定的调解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对于明显不具有可行性或客户不会接受的调解方案,要明确予以回绝。
对于具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应形成书面意见。双方在沟通确定调解方案时,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电子文档时,一定要在正文中注明该调解方案只是用于双方磋商,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注意的是,代理人不应通过自己的手机短信、QQ聊天、微信等方式和对方及其代理人讨论调解方案的事。
在调解方案中,应明确是调解结案还是由原告撤诉结案。原则上应采取由法院出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不采取由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在调解方案中,应进一步向客户了解本案争议的合同或事件是否还有其他未了的事情。如有,应在调解书中注意后继事项的处理或在本次调解中一并全部处理。
调解方案原则上不涉及法院未查明的事实。但调解的数额、赔偿金额等可以超出诉请范围。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增加或变更等。
对仲裁案件,调解、和解结案的,应征求客户意见,是否由仲裁庭根据调解书、和解书出具仲裁裁决。
1.2工作成果:请求确认调解方案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