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法律文件 > 盛宏代理规范化 > 代理原告规范化 > 三、财产(行为)保全规范

三、财产(行为)保全规范

更新时间:2019-08-19


  • 1.客户提交财产线索
    财产线索告知函

        1.客户提交财产线索

        1.1工作规范:

    根据客户提供的线索,逐步缩小查询范围。

    不同财产应提供的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告知函》。

    提供财产线索是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根据查询进度和进展不断深入,提供新的或更进一步财产线索。

    1.2工作成果:提供财产线索告知函 

    1.3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 2.根据线索进行查询
    财产查询结果告知函

    2.根据线索进行封产查询

    2.1工作规范:

    有关部门现场查询。具体查询要素参见《财产线索告知函》。

    网络系统查询。

    自有数据库查询。

    律所不断增加、更新相应数据库,采取更多的途径查询财产线索。

    2.2工作成果:财产查询结果告知函。

    2.3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 3.确定保全财产清单
    拟保全财产确认函

    3.确定保全财产清单

    3.1工作规范:

    确定保全财产的基本原则:易变现原则;价值从大到小原则;争取首封或在先顺位少的原则:易查封原则;不超标的原则;已抵押财产后位或交叉保全原则。

    尽量附财产的相关权属资料。

    考虑到法院保全的效率和人力安排,不应提交太多的财产用以保全,应抓住重点和有变现价值的材料。对于明显没有价值的或难以变现的,建议客户不要保全。

    3.2工作成果:拟保全财产确认函。

    3.3参与人:业务部协办律师、办案秘书。

  • 4.备齐保全所需材料
    财产保全担保事项告知函

    4.备齐保全所需材料

    4.1工作规范

    要提前告知客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请客户提前准备好保全担保材料。

    各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要求并不相同,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担保、房产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保函”、公司保证等。在申请保全时,应与业务庭或立案庭充分沟通,以确定担保的方式等。

    对于自然人为被告的,考虑到财产有可能登记在其配偶名下,因此,应增加其配偶为被告,以便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考虑到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起诉之后的利息等费用,保全申请的金额要高于诉讼请求的总金额,高于部分控制在诉讼请求总金额的20%以内。

    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履行行为的,比如要求被告房屋过户的,应对履行标的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该标的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或由被告转让,从而致使履行行为无法实际履行。

    4.2工作成果:财产保全担保事项告知函。

    4.3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 5.法院裁定保全
    诉前保全及时起诉告知函

    5.法院裁定保全

    5.1工作规范:

    及时跟进、推动法院尽快裁定保全,作出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拟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预备文书的数量。

    及时核对保全裁定书,重点核查,案号、当事人名称、信息、保全金额。经核对有误的,应及时与法庭沟通,请求补正。

    5.2工作成果:诉前保全及时起诉告知函、保全裁定书。

    5.3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 6.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6.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6.1工作规范:

    保全债务人存入银行的保证金的,建议法庭查封保证金帐户和保证金退回的结算帐户。

    保全共同共有财产的,可以查封全部财产,但共有人可以析产。

    保全在建工程的,在房管部门预查封建筑物和在土管部门查封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告。

    保全未上市股份的,在工商部门查封登记的股份和在托管中心查封公众股股份。

    保全被申请人购买的已付全款但第三人尚未过户或尚未交付财产的,查封财产和冻结合同解除应退款。

    保全已缴款未办证的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土地和冻结解除合同的退款。

    保全未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的,把应向出卖人发协执,要求出卖人不得把购买房款退回给买受人。同时,还应到房管部门查封该房产。

    查封应收帐款或到期债权的,对于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债务人予以确认或由法庭制作调查笔录;对于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支付。

    协执时要求登记部门注明是否轮侯,轮侯的顺位,是否抵押,首封法院、案号、当事人、金额等,如果未写明的,要向登记部门了解、记录。

    核实协执、送达回证的保全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提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南昌中院关于首封与抵押权的执行次序,目前的处理方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抵、质押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处分查封财产的,由该法院向首封法院发函,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法院处分。首封法院与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产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南昌中院协调处理。

    6.2工作成果:

    6.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 7.录入保全期限告知客户
    保全结果告知函

    7.录入保全期限告知保全结果。

    7.1工作规范:

    法院保全结束后,应及时到法院复印保全材料,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人签收的送达回证等。

    取得保全资料后,应及时核对保全资料,重点核对案号、保全财产是否与财产权属登记相符合、保全期限是否与法律规定的期限相符合,是否记载保全顺位。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36个月。银行存款、其他资金12个月。动产24个月。续查期限与第一次期限相同。申请强制执行的,仍受期限限制。原查封的继续有效,到期后仍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启动续封,时间同时录入365工作日历及周工作计划以及保全期限表。

    对于诉前保全的,应告知客户在1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于1个月的起算点,可以从首次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但建议从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尽量提早提起诉讼。

    7.2工作成果:保全结果告知函。

    7.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 8.分析保全对抗
    保全对抗的分析意见

    8.分析保全对抗。

    8.1工作规范:

    重点审查,担保财产是否等值、是否有利于执行;是否保全错误;是否超额保全等。

    8.2工作成果:保全对抗的分析意见。

    8.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 9.参与保全对抗听证等
    庭审纪要(保全听证)

    9.参与保全对抗听证等程序。

    9.1工作规范:参照庭审程序规范。

    9.2工作成果:庭审纪要(保全听证)

    9.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 10.分析就保全对抗作出的裁定
    裁判文书分析意见(保全听证)

    10.分析法院保全对抗裁定(裁定解除原保全的)

    10.1工作规范:参照裁判文书分析意见。

    10.2工作结果:裁判文书分析意见(保全听证)

    10.3经办人员:业务部门。

  • 11.依据裁定保全
    保全结果告知函

    11.按法院保全对抗裁定采取相应措施(裁定解除原保全的)

    11.1工作规范:

    参照保全程序进行保全置换的财产。

    要求法院应先查封置换财产再解除原财产的查封。

    法院裁定保全置换后,按财产保全的程序开展工作。

    11.2工作结果:保全结果告知函。

    11.3经办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