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实原告证据
1.1工作规范: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完成。
有证人证言的,应与证人见面交流,确认证人证言的内容。对于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的才申请证人出庭作让。对于证人不是直接参与,而是传闻的,原则上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不能说清基本事实的,或者其所说会产生歧义的,原则上不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在与客户核实之前,一定要列出核实提纲,明确需要核实的内容和问题。
围绕着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可能的答辩理由进行核实。
要核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是否有原件、证据形成时间和地点等、合同签署人员及身份、主张权利的具体依据、对方可能提出反驳的具体依据、在理解方面有歧义或不清楚的方面等。
尽可能当面与客户核实,原则上不应通过电话、QQ等方式进行核实。
与客户核实证据时,应及时制作核实笔录。原则上应安排办案秘书或协办律师参与核实笔录。
对于现有证据仍不足的,应告知客户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收集证据的方式和途径等。但是,不得指示或诱引客户做假证据或涂改证据等。更不得参与虚假诉讼。
对于应由对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律师可以建议客户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对于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律师可以建议客户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
律师明知客户捏造事实的,或明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的,或者明知客户有恶意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不应代理。
1.2工作成果:原告庭前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