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开庭人员
1.1工作规范:
审查法庭人员是否符合组成人员通知书。对于临时有变更的,提请法庭征求各方意见是否同意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庭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有,应在开庭前提出。尽量避免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的事项。
注意是否有证人听庭,有我方证人在听庭的要制止,对方证人有听庭的不能再出庭作证。对于有多个证人的,提请法庭要求作证的证人不要离开法庭。对于证人证言有关键作用的,要求当事人协助核实听庭的人和证人是否有串通。
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依法可以出庭。特别要注意对方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有独三的代理人与被告的代理人以及原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只有实习律师参与开庭的,原告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开庭;如果法庭认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开庭,并且当事人未出庭的则应按缺席审查处理。
对于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提醒法庭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审查是否是法定代理人委托。
对于对方代理人不是律师且手续不全的,请提醒法庭要求对方代理人补齐相关手续。代理人是对方员工的,必须核实依法提交的材料。
考虑到法律只允许最多二名代理人,原则上应由两名律师出庭应诉。应向客户解释,建议自然人客户、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庭审,但可以安排知悉案情的人员参与旁听。
在法庭中,在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场时,不应与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过分热情或谈及案件以外的事情,只需要礼貌性的示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