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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与庭审规范

更新时间:2019-08-19


  • 1.确认开庭人员
           

    1.确认开庭人员

    1.1工作规范:

    审查法庭人员是否符合组成人员通知书。对于临时有变更的,提请法庭征求各方意见是否同意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庭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有,应在开庭前提出。尽量避免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的事项。

    注意是否有证人听庭,有我方证人在听庭的要制止,对方证人有听庭的不能再出庭作证。对于有多个证人的,提请法庭要求作证的证人不要离开法庭。对于证人证言有关键作用的,要求当事人协助核实听庭的人和证人是否有串通。

    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依法可以出庭。特别要注意对方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有独三的代理人与被告的代理人以及原告代理人是否同一家律所。只有实习律师参与开庭的,原告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开庭;如果法庭认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开庭,并且当事人未出庭的则应按缺席审查处理。

    对于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提醒法庭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审查是否是法定代理人委托。

    对于对方代理人不是律师且手续不全的,请提醒法庭要求对方代理人补齐相关手续。代理人是对方员工的,必须核实依法提交的材料。

    考虑到法律只允许最多二名代理人,原则上应由两名律师出庭应诉。应向客户解释,建议自然人客户、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庭审,但可以安排知悉案情的人员参与旁听。

    在法庭中,在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场时,不应与法官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过分热情或谈及案件以外的事情,只需要礼貌性的示意即可。

  • 2.陈述事实理由
           

    2.陈述事实理由或宣读起诉书

    2.1工作规范:

    原则上要宣读起诉书,原被告身份可以不宣读。对于法庭要求精简的,诉讼请求要宣读,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可以不宣读。

    对诉讼请求进行非实质性调整而只是表述方面调整的,应在开庭前和经办法官沟通,以避免因此产生争议。

    对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应在开庭前与法庭沟通,是否按照原定期限开庭。对于法庭同意按原时间开庭的,对方同意无须另行给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的,可以继续开庭。

    对于因时间推移而增长的法定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属于变更诉讼请求。但应在起诉时明确说明计算的起点、计算的标准以及最后的时间节点(一般表述为算至被告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止)。

    据以起诉的事实理由可以调整,不构成变更诉讼请求。但是请求权基础发生变更的除外。

    对于据以起诉的法律基础可以是多个的,在宣读起诉书应予以明确起诉基于的法律基础。比如,系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 3.审核是否可以与另案合并审理
           

    3.审核本案与另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3.1工作规范:

    本案是否属于法庭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比如,基于同一事实,原告被告各自独立向一法院起诉的。

    本案是否属于法庭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比如,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否属于应经当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审理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共同的以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

  • 4.审核对方答辩
           

    4.审核对方答辩

    4.1工作规范:

    对方答辩中认可了哪些事实,否认了哪些事实。

    对方答辩中是否有自认内容。

    对方答辩是否认可原告请求权基础。

    尽量要求对方提供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答辩状。

  • 5.法庭归纳争议焦点
           

    5.法庭归纳争议焦点

    5.1工作规范:

    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结论性表述的,应及时提出。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遗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没有异议的诉讼请求可以不纳入争议焦点。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超出的诉讼请求有可能抵销原告诉讼请求或不利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应及时提出。比如被告没有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法庭将产品质量问题作为归纳争议焦点。

  • 6.举证质证
           

    6.举证质证

    6.1工作规范:

    宣读证据目录时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只要法庭不制止,应当庭宣读证据内容。对于一份证据有数页的,还应标明具体的页码。

    先提交复印件给对方质证,对方有明确要求的或法庭要求提交原件的,才提交原件予以质证。对于没有办理过案件的法院,尽量在庭前了解该法院对原件的处理。有些法院要求提交原件存到法院。对于该类法院,需要事先做好准备。特别是该证据又要作为其他案件证据材料使用的。比如,准备多份原件,或由公证机构出具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等。或者提醒法院当庭及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提交清晰可以的复印件。

    律师应亲自将证据原件交由对方质证,并且当面由对方查看证据。待对方核对完成后,由律师将证据原件收回。对于法庭坚持要由书记员转交证据原件质证的,由书记员转交证据原件,但代理人应看到原件的流转,及时收回原件。对于法庭要求暂时保留原件的,庭后应及时与法庭核对留在法庭的原件,避免在法庭中遗失。

    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能带到法庭。确实已经装订成册的帐本等材料,应将无关材料采取贴封措施,以防止对方打开。

    在庭前或庭审中或庭审结束后,应注意不得让对方当事人看到庭审证据以外的证据材料,应防止证据原件被对方当事人拿走。在庭前或庭审中或庭审结束后,不得让对方代理人或当事人接触到内部材料,包括案情分析意见书,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模拟法庭合议庭意见等。

    对于对方的质证意见,在征得法庭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就质证意见发表补充意见。

    在质证之前一定要核实证据是否是原件,或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即使事先准备的质证意见中,没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

    对于被告证据内容中有对原告有利的内容,或者可以推翻或否认被告其他证据的内容的,要提请法庭注意到该内容。

    在质证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的同时,要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证据前后相矛盾。

    质证的具体原则以事先备好的质证意见为基础,结合庭审被告答辩以及被告举证、被告质证意见来进行调整。

    对于需要反驳对方证据的,或者需要对于本方证据补强的,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举证和质证只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就法律和本案事实以外的内容发表意见。特别是不得在法庭中针对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也不得就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等发表意见。

    律师不得在庭审前或庭审后与对方及其对方代理人交流案件以外的事情,也不得泄露自己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以及客户的经营商业信息等。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生业务关系(包括代理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或介绍业务、介绍客户等),也不得接受对方的消费等,不得接受对方安排职务、职位等。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或相关单位说情、压力的,律师应依法依规进行解释、化解,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7.法庭发问
           

    7.法庭发问

    7.1工作规范:

    针对证人的发问按原先准备方案进行,问话要坚定。事先要预演对方可能发问的问题。当事人提醒证人的,要向法庭提出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发问内容一定要简明扼要,不能太复杂或太长。对方回答内容对自己有利的,提请书记员及时记录。

    针对法庭以及对方的发问,在回答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事先没有准备的以及不能确定的关键事实,不能作肯定或否定回答,不可以随口回答,应表示“庭后向当事人确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应根据事先准备的陈述,不可以临时陈述脱离事先准备的基本事实;对于与本案无关的或超出被告答辩范围的,可以拒绝回答;对于结论性和法律关系或案件性质定性问题,可不回答;对于不便直接回答的问题,可以借机陈述对本方有利的事实。

    发问的基本原则:由远至近,不要单刀直入,不能直接问你要的答案;由轻到重,不要一发问就让对方感到压力,知道你是在要什么答案;从无争议的事实入手,不要问对方已提出异议或强烈抗议的事实和问题;选择式发问,要把答案限定在很少的范围内,要么是,要么不是;围绕事先备好的发问提纲来问,不要想到什么问什么,发问一定要有目标。明显会否认的,不要贸然发问。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结果的问题。

    发问的目标:补强现有证据,取得自认事实。

    律师只能就事实问题发问或回答,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争执、争吵,不得进行人身功击、侮辱、诽谤等。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包括庭前准备和庭后,均应尊重法庭全体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不得有嘲笑、挖苦等不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律师只能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应发表有攻击性的、容易引发对方发怒的、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言语。

    律师在法庭中或公共场所或网络平台等,不得对国家宪法和法律,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现任的和已退的),知名人士,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道德模范等,发表负面意见。

    律师在法庭中不得和法官、书记员争吵,不得拍针对法庭桌子、扔资料等过激行为,不得无故退庭。律师认为庭审程序违法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不予调整的,可以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在法庭休庭过程中,律师应看管好自己的案卷材料,特别是原件材料以及律师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案卷材料不得离开律师的视线。律师要暂时离开法庭时,一定要安排客户或其他律师及时看管案卷材料。律师开庭,尽量安排两位律师,或要求客户安排人员参与。

  • 8.法庭辩论
           

    8.法庭辩论

    8.1工作规范:

    对于在庭审中没有对质证意见进行回应的,首先要针对被告、第三人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回应。

    陈述应确认的本方关键主要事实。

    陈述被告、第三人抗辩的关键事实不应成立的理由。

    陈述需要注意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争议的法律适用,可以简单的向法庭提示。

    充分阐述本案争议焦点。

    回应对方辩论意见,包括,关键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构成自认的陈述以及相互矛盾的陈述。

    在法庭辩论中,要做到简明扼要的陈述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事实。

    代理人陈述事实和法律意见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

  • 9.最后陈述
           

    9.最后陈述

    9.1工作规范:

    最后陈述只简要表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可,无须过多的陈述意见。

  • 10.签庭审笔录
           

    10.签审判笔录

    10.1工作规范:

    对于法庭审判程序违法的,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并要求法庭在笔录中对代理人提出的庭审程序异议作出记录。

    认真审阅原告的陈述。对于需要补充或修改的,需要与书记员沟通,是直接修改还是由书记员修改电子稿的文本。

    对于发问的内容,对于被告及第三人的回答内容,要核实问话内容和回答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书记员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应要求书记员补充发问及回答内容,至少发问内容一定要补记。

    对于需要补充和强调的关键内容,要求在庭审笔录中确认。对于记载不清、存在重大歧义、有异议的,要求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除外特别情形,原则上应请对方先签笔录,本方不要先签笔录。

    在征得书记员或法官同意的情形下,应将笔录拍照,以便于分析庭审效果。

    对方当事人针对我方代理人或我方当事人有过激行为的,应保持克制,也可以择机先行离开随后再来签署笔录,但应提前或事后及时告知法官或书记员。

    庭后或庭前与法官或相关经办人员(包括仲裁员等)的沟通,应通过电话或当面沟通的方式,代理词、证据目录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达电子稿。但律师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沟通案件的实质性内容。